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林麗玉
- 法定代理人邰中和、王渤渤、王傅清秀、牟卓吾
- 原告旭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新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25號 原 告 旭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邰中和 被 告 新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渤渤 王傅清秀 牟卓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0月1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0年10月12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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