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科睿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花
- 原告
- 詹煌勝
- 原告
- 詹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世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敏宣
- 被告
- 曾國鈴
- 訴訟代理人
- 許桂挺律師
- 被告
- 黃芷裙
- 被告
- 林柏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柏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及第四項中關於「林柏彬」記載,應更正為「林柏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