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84號
主參加原告 暐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維炳
上列主參加原告與主參加被告秦淑珍等人間請求交付金錢等事件,主參加訴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984號
主參加原告 暐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主參加原告與主參加被告秦淑珍等人間請求交付金錢等事件,主參加訴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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