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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84號

交付金錢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楊明箴

主參加原告 暐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炳

上列主參加原告與主參加被告秦淑珍等人間請求交付金錢等事件,主參加訴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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