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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
    許雅晶

  • 原告
    宏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胡興華杜侑達向芯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87號 原 告 宏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宏總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宏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晶 訴訟代理人 蓋威宏律師 林鼎鈞律師 被 告 胡興華 訴訟代理人 王秋芬律師 被 告 杜侑達 向芯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官振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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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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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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