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許雅晶
- 原告宏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胡興華、杜侑達、向芯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87號 原 告 宏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宏總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宏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晶 訴訟代理人 蓋威宏律師 林鼎鈞律師 被 告 胡興華 訴訟代理人 王秋芬律師 被 告 杜侑達 向芯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官振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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