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文芳、呂紹甫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原 告 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芳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被 告 呂紹甫 訴訟代理人 徐東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35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詐欺取財犯罪嫌疑,經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起訴,本院108年度易字第624號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35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