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松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東旭、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吳敏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原 告 松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旭 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被 告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敏求 訴訟代理人 董浩雲律師 陳彥竹律師 被 告 欣銳創精密股份有限公司(New Ray Innovation Inc.) 法定代理人 龔柏綸 訴訟代理人 耿淑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代位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經辯論終結後,被告分別具狀再為答辯,原告則陳報最新和解方案並聲請再開辯論,是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