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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李珮瑜
  • 法定代理人
    李東旭、吳敏求、龔柏綸

  • 原告
    松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欣銳創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c.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原 告 松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旭 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被 告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敏求 訴訟代理人 董浩雲律師 陳彥竹律師 被 告 欣銳創精密股份有限公司(New Ray Innovation Inc.) 法定代理人 龔柏綸 訴訟代理人 耿淑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代位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經辯論終結後,被告分別具狀再為答辯,原告則陳報最新和解方案並聲請再開辯論,是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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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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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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