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彭淑苑
- 法定代理人林志宏
-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願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蔣惠玲 被 告 願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文治 被 告 陳文治 陳文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2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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