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 原 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宏
- 訴訟代理人
- 蔣惠玲
- 被 告
- 願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人 陳文治
- 被 告
- 陳文治
- 陳文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彭淑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