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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林麗玉

原告
陳儷文
原告
吳麗純
原告
葉慧珊
原告
王樂貞
原告
陳貴發
原告
林欣儀
原告
賴東隆
原告
黃溎芬
原告
林晅鋌
原告
吳佳珍
原告
張方靜
原告
黃玲珠
原告
黃妙妧
原告
蔡秀媛
原告
李璦蓉
原告
張彥博
原告
李聆玲
原告
李雅蘭
原告
李新琦
原告
許素馨
原告
追加原告 劉靜燕
原告
巫麗佳
原告
劉符玉奉
原告
程美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聖超律師
被告
秦庠鈺
訴訟代理人
陳建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尹良律師
複代理人
孫穎妍律師
被告
袁建業
被告
劉寶春
被告
李訓志
被告
洪淑美
被告
路得健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黃瑞蘭
被告
胡信舜
被告
胡育誠
訴訟代理人
黃瑞蘭
被告
劉慧雯
被告
吳麟晟
被告
林碧貞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被告
劉元皓
被告
劉淑明
被告
林嘉清
被告
林玳弘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淑明
被告
林紘義
被告
何宇羚
被告
群朋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何宇羚
被告
黃鼎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被告
伍靜純
被告
陳碧戀
被告
邱桂惠
被告
謝絜戎
被告
陳雅育
被告
鄭美華
被告
謝欣祐
訴訟代理人
謝絜戎
承受訴訟人
何冠明(何宗龍之承受訴訟人)
承受訴訟人
何梓華(何宗龍之承受訴訟人)
承受訴訟人
何婕瑜(何宗龍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洪千惠
前列林紘義、何宇羚、群朋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何宇羚、黃鼎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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