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陳儷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原 告 陳儷文 吳麗純 葉慧珊 王樂貞 陳貴發 林欣儀 賴東隆 黃溎芬 林晅鋌 吳佳珍 張方靜 黃玲珠 黃妙妧 蔡秀媛 李璦蓉 張彥博 李聆玲 李雅蘭 李新琦 許素馨 追加原告 劉靜燕 巫麗佳 劉符玉奉 程美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彭聖超律師 被 告 秦庠鈺 訴訟代理人 陳建豪律師 尹良律師 複代理人 孫穎妍律師 被 告 袁建業 劉寶春 李訓志 洪淑美 路得健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 人 黃瑞蘭 被 告 胡信舜 胡育誠 訴訟代理人 黃瑞蘭 被 告 劉慧雯 吳麟晟 林碧貞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被 告 劉元皓 劉淑明 林嘉清 林玳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淑明 被 告 林紘義 何宇羚 群朋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何宇羚 被 告 黃鼎益 前列林紘義、何宇羚、群朋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何宇羚、黃鼎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被 告 伍靜純 陳碧戀 邱桂惠 謝絜戎 陳雅育 鄭美華 謝欣祐 訴訟代理人 謝絜戎 承受訴訟人 何冠明(何宗龍之承受訴訟人) 何梓華(何宗龍之承受訴訟人) 何婕瑜(何宗龍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洪千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書 記 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