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 原告
- 蔡士樑
- 原告
- 謝森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朝財律師
- 被告
- 王振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更正後」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頁數及行數 「更正前」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1 第1頁第12行 新竹縣芎林鄉山豬湖段香湖小段 新竹縣芎林鄉山猪湖段秀湖小段 2 第1頁第16行 同上 同上 3 第1頁第24行 同上 同上 4 第1頁第27~28行 同上 同上 5 第3頁第5行 同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