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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林麗玉

原告
李有元
被告
祭祀公業吳金吉
法定代理人
吳宗堯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26,1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637元,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26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2日送達,嗣並於111年4月27日函請原告於函到5日內依前開裁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6,637元,於111年5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27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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