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泉創生醫有限公司、王泉仁、穎銳生醫顧問有限公司、朱棻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2號 原 告 泉創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泉仁 訴訟代理人 顏心韻律師 被 告 穎銳生醫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棻玉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