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2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見興
- 訴訟代理人
- 蘇裕庭
- 被告
- 南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張閔慈
- 被告
- 人
- 被告
- 張閔惠
陳紫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2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192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5萬4,380元,並已於同年月26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