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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2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張詠晶

原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蘇裕庭
被告
南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張閔慈
被告
被告
張閔惠

陳紫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2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192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5萬4,380元,並已於同年月26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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