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冠智、詹世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4號 原 告 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智 訴訟代理人 朱治國律師 被 告 詹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62號業務侵占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業務侵占犯罪嫌疑,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起訴,本院108年度易字第869號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62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