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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陳麗芬
  • 法定代理人
    王冠智

  • 原告
    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詹世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4號 原 告 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智 訴訟代理人 朱治國律師 被 告 詹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時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62號業務侵占案件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裁定命在上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 定於111年9月15日上午10時00分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如有補充訴訟資料,請至遲於下次庭期之前5日具狀到院,繕 本自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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