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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陳麗芬

原告
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智
訴訟代理人
朱治國律師
被告
詹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時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62號業務侵占案件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裁定命在上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於111年9月15日上午10時00分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如有補充訴訟資料,請至遲於下次庭期之前5日具狀到院,繕本自寄對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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