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冠智、詹世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4號 原 告 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智 訴訟代理人 朱治國律師 被 告 詹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時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62號業務侵占案件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裁定命在上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 定於111年9月15日上午10時00分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如有補充訴訟資料,請至遲於下次庭期之前5日具狀到院,繕 本自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