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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麗芬

原告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元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苑竣唐
被告
銅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當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50,325元,應繳裁判費118,12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7,628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2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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