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7號
- 聲請人
- 林文琦即簡寶戀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9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鄭政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0年度除字第00010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0002 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0003 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0004 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0005 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0006 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0007 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0008 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0009 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0010 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