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黃世雄即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廖信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即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代 理 人 廖信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4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4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而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為聲請,然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是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