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3號
- 聲請人
- 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雄即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 代理人
- 廖信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4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4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而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為聲請,然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