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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彭淑苑

聲請人
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即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廖信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4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4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而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為聲請,然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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