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葉孟恒、賴明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孟恒 代 理 人 賴明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9年度司催字第3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2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11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葉孟恒 永豐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110年1月1日 4,500,846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