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兆璟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盧文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兆璟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謝國聖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12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雅信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朱明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竹北分行 109年10月6日 339,788元 IX0000000 002 鴻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文毅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北分行 109年11月8日 217,854元 Z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