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吳靜芬、游獻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吳靜芬 代 理 人 游獻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各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各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5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50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