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5號
- 聲請人
- 陳鄭貴美即陳月琴之繼承人
- 訴訟代理人
- 江秀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
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002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