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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麗芬

聲請人
兆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欣國
代理人
朱翊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3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6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001 兆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欣國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東分行 110年2月10日 296,667元 Z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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