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1號
- 聲請人
- 兆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欣國
- 代理人
- 朱翊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3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6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001 兆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欣國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東分行 110年2月10日 296,667元 Z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