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褚桓顯即飛旋專業監控企業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褚桓顯即飛旋專業監控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 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 月內,而依聲請人提出之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司法公告查詢-公示催告公告之發布日期為109年11月18日,是本件公示催 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於110年2月18日即已屆滿,聲請人本應於110年5月18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110年7月14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有聲請人所提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上蓋印之收文日期章戳可憑,早已逾3個月之法定 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謝國聖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83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001 六和金屬有限公司陳在治 臺灣土地銀行湖口分行 109年8月27日 63,315元 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