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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林南薰

聲請人
聯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存亮
代理人
賴苓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18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曾韻茹 華南商業銀行新豐分行 109年2月10日 32,738元 P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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