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8號
- 聲請人
- 聯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存亮
- 代理人
- 賴苓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18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曾韻茹 華南商業銀行新豐分行 109年2月10日 32,738元 P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