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冠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珍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冠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珍烜 訴訟代理人 彭敏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9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31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冠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珍烜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109年10月10日 19,000元 IS0000000 2 冠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珍烜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109年11月10日 219,700元 I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