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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王佳惠

聲請人
冠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珍烜
訴訟代理人
彭敏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9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31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冠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珍烜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109年10月10日 19,000元 IS0000000  2 冠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珍烜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109年11月10日 219,700元 IS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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