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號
- 聲請人
- 謝宜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洹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01 洹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0-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