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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傅伊君
  • 法定代理人
    張智鈞

  • 原告
    松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松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鈞 訴訟代理人 楊織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李勻淨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001 魏文緣 華南銀行新豐分行 民國110年2月28日 17,815元 N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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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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