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松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張智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松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鈞 訴訟代理人 楊織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李勻淨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001 魏文緣 華南銀行新豐分行 民國110年2月28日 17,815元 N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