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范桂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范桂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4 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曾煜智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1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上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土地銀行新工分行 109年1月5日 21,000元 EI0000000 002 上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土地銀行新工分行 109年4月5日 21,000元 E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