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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李宇璿

聲請人
擎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宗
代理人
凃家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2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合作金庫銀行竹北分行 合作金庫銀行竹北分行 109年12月22日 200,000元 AZ0000000  002 合作金庫銀行竹北分行 合作金庫銀行竹北分行 109年12月22日 100,000元 AZ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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