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擎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振宗、凃家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擎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宗 代 理 人 凃家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王恬如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2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合作金庫銀行竹北分行 合作金庫銀行竹北分行 109年12月22日 200,000元 AZ0000000 002 合作金庫銀行竹北分行 合作金庫銀行竹北分行 109年12月22日 100,000元 AZ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