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21號
- 聲請人
- 擎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宗
- 代理人
- 凃家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2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合作金庫銀行竹北分行 合作金庫銀行竹北分行 109年12月22日 200,000元 AZ0000000 002 合作金庫銀行竹北分行 合作金庫銀行竹北分行 109年12月22日 100,000元 AZ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