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安格地板實業有限公司、林依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安格地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依璇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該紙支 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10年4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王 明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安格地板實業有限公司林依璇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北分行 110年3月31日 609,695元 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