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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楊明箴

聲請人
大葉酒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季展
訴訟代理人
趙子澄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大葉酒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大葉酒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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