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慧智達股份有限公司、陳明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慧智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 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琬茹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89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1 伯菲特禮品百貨有限公司陳麗蘭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科分行 109年11月15日 54,510元 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