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9 日
- 當事人詹前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詹前榮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載之支票3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9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張景琴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001 鑫國企業有限公司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竹北分社 107年3月1日 10,000元 0000000 002 鑫國企業有限公司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竹北分社 107年4月1日 10,000元 0000000 003 鑫國企業有限公司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竹北分社 107年5月1日 10,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