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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周美玲

聲請人
詹前榮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載之支票3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9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景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001 鑫國企業有限公司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竹北分社 107年3月1日 10,000元 0000000  002 鑫國企業有限公司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竹北分社 107年4月1日 10,000元 0000000  003 鑫國企業有限公司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竹北分社 107年5月1日 10,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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