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7號
- 聲請人
- 鑫呈工程行即曾英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0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民國) (新臺幣) 001 瑋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 光復分行 110年6月15日 506,100元 R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