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鑫呈工程行即曾英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鑫呈工程行即曾英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蔡美如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0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民國) (新臺幣) 001 瑋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 光復分行 110年6月15日 506,100元 R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