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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張詠晶

聲請人
鑫呈工程行即曾英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0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民國) (新臺幣)   001 瑋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       光復分行 110年6月15日 506,100元 R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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