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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陳麗芬

聲請人
六和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在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6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30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六和金屬有限公司陳在治 土地銀行湖口分行 110年4月20日 38,000元 SC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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