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六和金屬有限公司、陳在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六和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在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6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曾煜智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30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六和金屬有限公司陳在治 土地銀行湖口分行 110年4月20日 38,000元 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