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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傅伊君

聲請人
盧賢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109年度司催字第2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 數 備考 0001 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1 1000  0002 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1 1000  0003 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1 1000  0004 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1 1000  0005 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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