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7號
- 聲請人
- 盧賢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109年度司催字第2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 數 備考 0001 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1 1000 0002 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1 1000 0003 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1 1000 0004 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1 1000 0005 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