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8號
- 聲請人
- 翁明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附表:股票 110年度除字第58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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