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4號
- 聲請人
- 張馨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瑞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7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編 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瑞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 02 瑞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 03 瑞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