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7號
- 聲請人
- 金正順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朝正
- 代理人
- 賴宣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
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7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金正順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香山分行 109年10月25日 107,250元 AO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