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金正順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蔡朝正、賴宣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金正順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朝正 代 理 人 賴宣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謝國聖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7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金正順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香山分行 109年10月25日 107,250元 AO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