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1號
- 聲請人
- 揚昇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彭子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
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91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1 佑晟建設有限公司 謝京修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新竹經國分行 109年10月30日 42,210元 CT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