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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許俊吉

  • 當事人
    台灣勁越股份有限公司許茂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823號 債 權 人 台灣勁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吉 代 理 人 許茂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福來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於新竹○○○○○○○○址,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核諸 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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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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