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8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債權人
台灣勁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吉
代理人
許茂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福來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於新竹○○○○○○○○址,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核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