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283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2831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黃國書
- 債務人
- 王耀星即蘇同燦即天慈素食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王耀星即蘇同燦即天慈素食之遺產管理人在管理被繼承人蘇同燦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32,879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30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3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