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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蔡孟芳

  • 當事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鍾源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586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柴田紳 債 務 人 鍾源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7,888元,及其中㈠2, 630元,自民國109年12月6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20,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㈡2,629元,自民國110年1月6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㈢2,629元, 自民國110年2月6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20,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書 記 官 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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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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