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4號
- 原告
-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先越
- 訴訟代理人
- 翁雅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怡佳律師
- 被告
- 睿宇興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謝澤麟即謝仲麟
- 被告
- 謝輔仁
陳典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宇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