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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73號

回復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王佳惠

原告
羅逸耘
被告
東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之聲明:「恢復兩造間僱傭關係」,根據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

「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

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

以五年計算。」,核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3,480,000

元【計算式為:(58,000x12x5)=3,480,000 】,原應繳納裁判費

35,452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1,817元【計算式:(35,452x1/3)=11,817,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11,81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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