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73號
- 原告
- 羅逸耘
- 被告
- 東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之聲明:「恢復兩造間僱傭關係」,根據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
「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
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
以五年計算。」,核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3,480,000
元【計算式為:(58,000x12x5)=3,480,000 】,原應繳納裁判費
35,452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1,817元【計算式:(35,452x1/3)=11,817,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11,81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