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5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周美玲

聲請人
即被告
順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揚淇
相對人
即原告
古文寧
訴訟代理人
古金廣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以原就被之應訴原則,暨依兩造間工作契約第29條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可知原告向無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起本件訴訟,爰此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即不認被告有聲請移送訴訟之權,但如被告為此項聲請,僅生促動法院為職權移送訴訟。又,本件既為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原告係被告僱用並派往設於新竹縣湖口鄉成功路「成功大鎮」社區哨所值勤之保全員,依上開勞動事件法之規定,相對人即原告向有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並無違誤,即本院就本件勞動事件亦有管轄權。

三、從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地院,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