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熊城婉、簡弘恩即郭佳榮、興和開發有限公司、羅韋傑即清松企業社、簡弘恩即郭佳榮、興和開發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新台幣3,947,114元,㈡債務人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號 債 權 人 熊城婉 債 務 人 簡弘恩即郭佳榮 債 務 人 興和開發有限公司即加倍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駿豪 債 務 人 羅韋傑即清松企業社 一、㈠債務人簡弘恩即郭佳榮、興和開發有限公司即加倍杰有限公司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3,947,114元,㈡債務人羅 韋傑即清松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21,450元,均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至於聲請人請求其餘新台幣2,669,936元部 分,因未釋明請求金額如何得出,又黃信智、張宇軒部分均未提出戶籍謄本,尚無法釋明管轄法院,上開部分之聲請均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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