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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90號

債權人
瑞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崑崧
債務人
恆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泓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75,1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提示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0490號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備註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001 137,151元 111年1月17日 3.5  002 31,028元 110年11月29日 3.5  003 42,788元 110年12月6日 3.5  004 69,300元 110年12月8日 3.5  005 31,028元 110年12月13日 3.5  006 63,882元 110年12月16日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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