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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0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097號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黃志銘
債務人
先登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陳青騰
債務人
債務人
馬竹梅
債務人
陳青騰即先登企業社

一、㈠債務人先登企業有限公司、陳青騰、馬竹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㈡債務人先登企業有限公司、陳青騰、馬竹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㈢債務人陳青騰即先登企業社、馬竹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  求  金   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違     約      金 1 154,838元 111.8.2 3.75 自民國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96,340元 111.7.19 3.5 自民國111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期。
3  96,517元 111.7.28 3.75 自民國111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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