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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3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債務人
劉峻源 住新竹縣○○鎮○○里00鄰○○○街0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4,683元,及其中新台幣7,955元,自...」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4,683元,及其中新台幣7,995元,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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